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人科〔2022〕105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创建和谐校园,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学校制定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并经5月17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2年7月8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创建和谐校园,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制合同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合同制人员、校聘合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的处理及其他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起申诉。
第五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干部人事处、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有关机构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按本规定推选递补人员。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教师的申诉、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办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2/3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3-5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凡学校教职工下列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诉人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认为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填写申诉表,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处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教职工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教职工要求撤回申诉的,说明合理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教职工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参与申诉处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妨碍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做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案件并决定受理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查,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三)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应决定其限期整改;
(四)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应当变更处理结果或变更不适用部分;
(五)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通过,校务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