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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矛盾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6-29 17:48:27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706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矛盾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

重人科〔202292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依规调解校内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平安稳定,学校制定了《矛盾纠纷调解办法》,并经202262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262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矛盾纠纷调解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为学校稳定发展服务。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依规调解校内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平安稳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各二级学院成立人民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人民调解小组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跨院系、跨单位和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由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查、调解等工作记录。

第四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协议书,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学校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第五条调解完成,要及时汇总整理调解工作资料,订卷装档。做到一事一卷,资料齐全。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汇报本季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  定期召开会议

第七条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按月、学校按季召开调解工作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讨论情节较复杂、争议较大的矛盾和纠纷,研究解决办法。

(三)收集和研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交流经验,相互探讨,共同提高。

第八条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邀请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作人民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矛盾纠纷排查与报告

第九条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报告制度,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日常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每周、学校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纠纷积压。

第十条  调防结合、预防为主。二级学院和部门对重要事件、重点人员要建档并严密关注,定期研判和分析事态发展,以及重点人员的情绪和行为变化等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将事故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部门和院系无法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学校调解委员会,不得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四章  依法依规调解

第十二条  接受双方或某一方调解申请后,要将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情况作详实笔录。

第十三条对矛盾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找出问题的核心和重点,分清责任,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第十四条提前告知双方调解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按照调解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合理调解。同时要帮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解工作。调解时,应有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记录。

第十六条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捺手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如调解未果,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涉及治安管理、刑事责任的,则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反馈与回访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对调解中涉及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跟进了解,并向调解委员会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员、有可能反悔的人员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人员要进行回访。

第十九条回访的内容:包括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员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激化和派生其他纠纷苗头的,应采取措施积极化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积极反思和总结经验,予以改进和纠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应及时将调解资料整理归档,制作规范的调解档案,交办公室存档(档案一式两份,街道调解委员会和学校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各存一份)。调解档案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和各种证明材料等,做到一事一案一卷,内容齐全。

第二十二条调解档案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一般调解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重要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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