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重人科委〔2019〕5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渝教工委〔2019〕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对《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5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中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 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审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4. 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纪委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和其他委员;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5. 审定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 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8.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9.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事项。
1. 审议学校《章程》的修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等重要规章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
2. 学校各级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事项;
3.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 在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廉政关;
5. 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6.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 学校行政机构、学院(部)、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把好政治关、廉洁关;
3.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 学校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 学校人才评审、推荐中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党员教职工奖励、惩处和依据学校《章程》需要研究的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果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七条 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可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会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九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根据学校《章程》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成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 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栝: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重人科委〔201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