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人科〔2018〕117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学校制定了《车辆管理办法(暂行)》,并经2018年4月4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8年6月8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有效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车辆调度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学校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活动而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 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以安全为第一要务,以优质服务、节约高效为目的,按照任务的轻重缓急调派使用。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车队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和统一调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证照资料管理。车辆购置合同、登记证书、保险等配套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车队统一管理;车辆年检、保险的投保、续保和出险索赔等事务办理由车队队长统一办理,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固定车辆专职驾驶人员。学校公务车辆必须由学校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因病因事请假或补休期间,其车辆钥匙上交,由车队统一安排调度。
第七条 建立公务车辆出车台账。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统一安装GPS公务车辆管理系统(个别车辆除外),车队队长负责核查GPS管理系统,监督车辆运行情况,每月19日统计车辆出车记录(用车人员、用车事由、审批人)、行驶里程、停车过路费用和油耗等,填写《车辆管理记录表》,并于月底前将出车台账报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审计监察处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加油主卡由车队队长持有并管理,加油副卡由各车驾驶员持有。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持加油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在单位加油登记薄上签名确认,每月19日由车队队长同加油站汇总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或长途出车需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现金支付,返回学校后凭出车通知单和与线路符合的异地加油单据报销。车队队长要严格监督加油卡使用,严禁加油卡私用,一经发现,除追回私用油料款外,扣发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并纳入年终绩效工资考核。车队每月分别按出车台账核算出车油耗、加油单据统计各车实际油耗,准确掌握车辆的耗油情况,若实际油耗超出出车台账核定油耗时,超出油料费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车队按月统计每台车辆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并在每月安全会上公开,相互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正常工作日,无任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校内,未经批准,车辆一律不得在校外过夜。周末及寒暑假期间,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停放在学校车库封存。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驾驶员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车辆统筹安排。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学校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及运行范围:
(一)使用范围
1. 因公外出开会、公务用车;
2. 教育教学活动用车;
3. 对外接待用车;
4. 学校承担运输的物资采购用车;
5. 招生宣传活动用车;
6. 校领导交通车和教职工生活交通车;
7. 其他经党政主要领导和党政办分管领导批准的活动用车等。
(二)运行范围
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渝中区、北碚区(以下简称重庆主城九区)和合川区。不在该运行范围的教职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及校领导,统一在重庆主城九区和合川区的空港、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接送。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派车原则和程序:
(一)学校小型车辆主要用于保证学校领导公务用车。校级领导、校级助理外出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通知车队安排,并做好用车记录。校领导需要安排往返交通车的,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且应尽量避免一人一车。
(二)二级单位领导因学校业务外出开会或因公出差,凡未超出重庆主城九区和合川区的,在车辆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提交开会通知或公务证明,经用车单位分管(或联系)领导批准,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车队尽量予以安排,并做好用车记录。
(三)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教师因公外出,或学生受学院指派外出办事,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由学校主要领导或用车单位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批。
(四)申请派车的程序:
1. 二级单位提出书面派车申请,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见附件1),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2. 二级单位联系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 车队队长根据公务紧急程度及车辆情况,本着尽量多个单位人员合用以提高派车效能的原则,统筹安排。
(五)车辆紧张不能满足需要时,车队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申请用车单位应顾全大局,不可强行要求派车。
(六)因公到北碚(重庆)办事的人员,由干部人事处预约来校应聘返回北碚的人员和经校领导批准需使用“公务乘车券”的相关人员乘坐生活交通车的,由相关单位如实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公务乘车券领用审批单》(见附件3),注明出差人员姓名、人数、出差事由、出差时间、返回时间,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党政办公室综合科提出申请,领取“公务乘车券”,凭券乘车。乘车券一人一张,当日有效。
(七)对“公务乘车券”的使用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加强监督,定期通报。对违规领用“公务乘车券”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对转让他人或挪作私用的,按相当于同程票价2-5倍处罚,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含三校互聘教师)接送专车的使用
(一)外聘教师(含三校互聘教师)专车事关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必须优先保障,正点运行。
(二)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由车队根据教务处提交的教学计划及外聘教师人数,提出行车计划,报院务会审定后执行。行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三)外聘教师(含三校互聘教师)接送专车发车时间、地点、车型及行车路线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到每一位外聘教师(含三校互聘教师)。
(四)外聘教师(含三校互聘教师)凭教务处、干部人事处共同核发的“外聘教师乘车券”(或签到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乘车。凡因本人原因迟到漏乘者,责任自负。
(五)学校外聘教师(重庆)接送专车实行专车专用,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学校主要领导特批不得乘坐。
第十五条 生活交通车的使用
(一)为方便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外出,学校每日开行往返学校和北碚之间的生活交通车。学校生活交通车原则上仅供本校师生乘坐。
(二)教职工、学生均须购票乘坐,具体班次、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及时通告。
(三)学校师生乘坐生活交通车,应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行车班次,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上设备设施。
(四)学生社团外出组织活动或聘请外来人员(发放“公务乘车券”的除外)来校开展活动需乘坐学校交通车的,一律按规定购票乘车,并遵守行车班次和乘车秩序。
(五)学校生活交通车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搭载各类货物(学校内部相关单位急需情况下须经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司乘人员责任,补罚当班驾驶员5倍票款。
第十六条 其他用车
(一)各二级学院在专业教学计划内,安排课程的教师统一带队外出从事校外集体教学活动,或由学校指派、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可由学校派车到市区内目的地或主城九区、合川区的空港、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接送。
(二)按照教学计划,由学校组织学生集中到相关单位实习的,学校可派车送达市区内目的地或主城九区、合川区的空港、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返回时,在相应地点接回。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三)属于上述第(一)、第(二)项所需派车的,其所在二级学院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用车申请(附件2),经教务处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提前3天向车队提出,由车队合理安排车辆。
(四)急诊或危重病人(患者必须为本校师生)抢救用车由校医院派车送至需要的医院,单独制定相关的规定,成本费用自理,事后完善手续。
第十七条 乘车人员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要求系好安全带,不得要求驾驶员超线路绕行、违规行驶、违规停车。
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保险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与保养制度。定期、定公里保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发生事故。车队队长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学校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前,驾驶员须先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交车队安全管理人员和队长审核,报党政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实施;如维修费用超过800元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修理、保养。出车途中发生故障亟需维修的,驾驶员要及时报告车队安全管理人员和队长,返回后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否则不予报销费用。维修费用报销需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学校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要求
(一)车辆维修须在学校定点修理厂维理,应选择维修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次的正规修理厂。
(二)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必须首先到车队报修。(大修项目必须由当车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车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报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查,拟定维修计划,开据车辆维修单(当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车队队长需在维修单上签字),修理厂凭车队开出的车辆维修单进行维修,经修理厂检查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驾驶员必须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队队长,经同意后补填维修单。
(三)车辆维修中,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以保证零部件的更换和实际维修项目与车辆维修单相符,同时应与修理厂核实换件数量与品质规格,核对维修项目、工时计算以及收费价格等是否合理、无误。车辆修复后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凡驾驶员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后出现工时费或材料费过高的,则由该驾驶员承担除合理收费之外高出部分的全部费用。
(四)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车队队长或主管部门的领导应根据其故障维修难易程度和费用多少,确定修理地点。
(五)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项目或小故障大修理,杜绝弄虚作假、没修报修、没换(零部件)报换、与修理厂合伙作假骗取钱财。维修后换下的零部件必须回收,交由车队队长验收并入库,任何人无权私自处理入库的零部件。
第二十一条 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责任驾驶员至少承担50%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清洁等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车队队长负责对相关项目和维修保养质量等进行初审,党政办公室主任复审,违规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上安装的GPS管理系统,驾驶员不得擅自调整、拆装、断电。凡因驾驶员私自调整、拆装、断电等行为导致系统故障、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维修费用,不能维修的照价赔偿。车队队长每日核查GPS运行情况,若当月内发现因GPS人为断电导致系统报警,或历史轨迹跳跃,或车辆不在监控状态之中,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和出车补助;属于GPS系统自身问题造成的,要及时报告并送指定维修点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 车队每年核定车辆保险标准,驾驶员当年出现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导致次年车辆保险费增长的,增长部分的保险费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驾驶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注重团结,相互配合,安全、快捷、顺利完成出车任务。
(三)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文明行车,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四)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六) 服从安排,听从调度。驾驶员应服从车辆主管人员的调度,严格按照各类出车时间,安全、正点发车。公务用车须凭派车手续出车。凡无出车手续和学校领导明确指示出车的,出车费用全部由驾驶员自理(含油费、过路费),并对驾驶员予以严肃处理。如连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任务安排,未完成正常出车任务的,按旷工计算,并按照学校劳动纪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五不准”:
1. 不准开带病车。驾驶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辆安全员每天坚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杜绝病车上路。
2. 不准开超速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保持中速行驶,大客车在高速路上的行车速度最高不超过90公里/小时。车队用GPS监控行车速度。
3. 不准开疲劳车。驾驶员要注意夜间休息,确保充沛精力开车。
4. 不准开超载车。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
5. 不准酒后驾车。
(二)加强安全检查。学校车队配备1名兼职车辆安全员,每天负责对行驶的大客车进行检查,定时或不定时的对小车进行安全检查。大客车每次出车前须经车辆安全员检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车。车辆安全员根据天气、路况等,应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三)配备安全设备。大车、小车均应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大客车应配备安全锤、急救箱等。
(四)加强安全学习。学校车队每周一次安全例会,每月一次集中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七条 轮休、调休
(一)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驾驶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期间必须在校待命,确保紧急任务及时出车。
(二) 为保障驾驶员精力充沛,确保行车安全,因出车过早(早上7点前)或过晚回校(22点后)的驾驶员,车队根据学校当天或次日用车情况,在保障学校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驾驶员出车当日或次日调休1-2小时。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驾驶员外出执行任务,行车往返路线按照距离最近、高速优先的原则行驶,完成任务后迅速返回,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不能故意绕道长距离行驶或另外执行与学校无关的任务,因交通堵塞或其他原因需要较长距离调整行驶路线绕道行驶时,必须及时向车队报告情况。车队每月组织驾驶员集中观看车辆行驶轨迹并进行讲评。
(二)驾驶员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三)驾驶员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由此形成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驾驶员擅自让他人代替驾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自行承担。
(四)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按2元/公里支付公车私用里程费用,并承担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扣发当月安全奖和出车补助。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扣发半年安全奖和出车补助,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可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部分或者全部安全奖。
第三十条 驾驶员遵守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并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车队队长具体负责驾驶人员的考核工作,并于每月(年)底前对驾驶人员当月(年)的出勤、里程、油耗、安全、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评先选优以及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非教学活动)
2.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活动用车派车单
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公务乘车券领用审批单
附件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
(非教学活动)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提交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用车单位 |
|
用车人数 |
|
||
用车事由 |
|
||||
前往地点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
||||
分管(或联系) 校领导 |
|
||||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
|
||||
党政办车队 |
|
所派车型 (车牌号) |
|
||
备注:派车单所有审批签字完成后,将该表交至车队以便安排车辆。(车队将派车单存留备查) |
|||||
附件2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活动用车派车单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提交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用车单位 |
|
用车人数 |
|
||
用车事由 |
|
||||
前往地点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
||||
教务处(科研处) |
|
||||
分管教学校领导 |
|
||||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
|
||||
党政办车队 |
|
所派车型 (车牌号) |
|
||
备注:派车单所有审批签字完成后,将该表交至车队以便安排车辆。(车队将派车单存留备查) |
|||||
附件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公务乘车券领用审批单
用券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提交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 |
|
使用人员 姓名、人数 |
|
||
使用事由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
||||
党政办公室 |
|
||||
分管校领导 |
|
||||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
|
||||
备注:审批单所有审批签字完成后,将该表交至党政办综合科领取乘车券。(综合科将审批单存留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