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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7-23 00:00:00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12589

 

重人科委〔2018〕47号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制定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经2018年7月2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7月2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策的制度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号)及《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坚持会议集体决策、依法依纪决策、科学民主决策和实事求是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三重一大”是指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入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5. 全校性重要基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 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重点学科、专业的确定;

8. 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9.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人员编制;

10. 人才引进和人员调配;

11.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惩处;

13.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 国外重要合作和国内重大合作交流事项;

15.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凡涉及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列入重要干部任免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与处分;

2. 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 全校性的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含各类工作领导小组、学术、教学和督导委员会等)负责人的任免。

5.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凡涉及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列入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重庆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 重大合资合作及对外投资项目;

4.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凡涉及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列入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 学校大额资金的重大捐赠及贵重实物的使用。

4.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指党委会和院务会两种决策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凡属于“三重一大”等重要工作事项,均须经过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章程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须报董事会。

第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该按照学校党委会或院务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按章程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六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

第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凡违反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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