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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档案工作保密安全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9-09-04 10:48:21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3182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档案工作保密安全制度》的通知

 

重人科委〔201932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做好学校档案的保密安全工作,学校党委制定了《档案工作保密安全制度》,并经201979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994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档案工作保密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档案的保密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杜绝泄密、失密、丢失档案的现象,确保档案材料的秘密、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凡涉密档案,以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档案,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摘录、复制涉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绝密文件不得利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利用机密或秘密文件的,严格审批手续,须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涉密档案材料查阅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经学校保密办及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方能查阅。查阅时须做好登记,并由档案室专人提供、专人监控。

第四条  查阅涉密文件、信件和学校重要会议记录等,必须是党员干部,并经保密办和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五条  学生因特殊需要查阅本人档案情况,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查阅告知,任何人不得抽取档案材料、损毁档案。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一律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不得增删、涂改、损毁、转借和丢失。涉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一律不外借。

第七条  查阅人不得传播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将涉密档案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布。严禁通过网络途径、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等传递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谈论涉密档案内容。

第八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室提出存毁意见,造册上报学校领导批准,组织相关人员鉴定。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第九条  档案库房是存放档案的重要场所,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室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库房需查阅档案的,须严格查阅登记手续,由档案室工作人员提取档案,在查阅室进行查阅。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档案室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档案办公室和档案库房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对办公室、库房、门窗、电器、电源进行检查,下班后关闭门窗和电源总开关,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做好安全隐患记录。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安全事故和失密、泄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授权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涉密档案材料查阅审批表

单位

 

查阅人

 

查阅文件编号

 

查阅文件题名

 

查阅文件用途:

 

查阅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保密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查阅处理情况: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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